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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分紅到香港公司的優勢、詳細流程及稅率解析 (下)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國際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法中的核心概念,主要用於防止濫用稅收協定避稅(如“導管公司”安排)。在跨境交易(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支付)中,判定收款方是否為“受益所有人”,直接影響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以下從定義、判定標準、實際應用三方面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定義

 受益所有人是指 實際擁有並控制所得(如股息、利息)的實體或個人,而非僅為傳遞資金而存在的中間方(導管公司)。 

2. 法律依據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9號);
  •   OECD《稅收協定範本》及注釋;
  • 《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DTA)第10條(股息條款)。

 

二、判定標準

稅務機關採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1. 核心判定要素

  • 實際控制權:是否對所得具有所有權、處置權及風險承擔能力;
  • 實質經營活動:是否有真實的人員、資產、業務(如辦公場所、雇員、財務決策);
  • 資金流向匹配性:所得是否與公司業務規模、職能承擔相匹配(如是否存在“即收即付”)。

2. 不利因素(可能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 導管特徵:公司主要職能為轉收或轉付所得(如無實際業務,僅收取股息後立即轉付給協力廠商);
  • 資產與風險不匹配:公司資產、規模遠小於所收取的所得金額,或無法承擔相關風險;
  • 法律義務限制:公司章程或合同強制要求將所得轉付給他人。

3. 安全港規則(直接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直接認定:

  • 為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
  • 由締約國或地區(如香港)政府或居民全資持有;
  • 所得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且非故意拆分所得。

 

三、實際應用場景

以 國內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股息 為例:

1. 若香港公司是受益所有人

  • 可享受DTA優惠稅率:預提稅從10%降至5%(需持股≥25%);
  • 稅務處理:國內公司代扣5%稅款後,香港公司無需就該股息在香港繳稅(屬地原則)。

2. 若香港公司被認定為導管公司

  • 無法享受優惠稅率:按10%扣繳預提稅;
  • 稽查風險:可能需補稅+滯納金+罰款(《稅收征管法》第63條)。

 

四、如何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

企業需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 公司註冊及章程:證明法律形式及股權結構;
  2. 財務報表與審計報告:體現資產、業務規模與所得匹配性;
  3. 員工及辦公證明:如雇傭合同、工資單、辦公室租賃協議;
  4. 業務合同與決策記錄:如董事會決議、業務往來文件;
  5. 資金使用說明:證明所得未直接轉付給協力廠商。

 

五、典型案例

案例1:中間控股公司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 背景:中國公司A向香港公司B支付股息,B由開曼公司C全資控股,B將股息轉付給C。
  • 判定:B無員工、無實際業務,僅為轉付股息存在,被認定為導管公司,無法享受5%稅率。

案例2:實質運營的香港公司獲得認可

  • 背景:香港公司D持有國內公司25%股權,D在香港有辦公室、5名員工,並參與被投資公司戰略決策。
  • 判定:D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享受5%稅率。

 

六、總結與建議

1. 關鍵點

  • 受益所有人關注 實質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
  • 稅收協定優惠需“穿透”中間層,驗證最終權益歸屬。

2. 合規建議

  • 避免設立“空殼公司”作為中間層;
  • 確保中間實體具備真實業務(人員、資產、決策能力);
  • 留存完整證明材料備查。

3. 風險提示

  • 若被稅務機關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補稅+滯納金(每日萬分之五);
  • 涉及故意避稅的,可能面臨0.5倍至5倍罰款。

建議在跨境投資架構設計階段,提前諮詢稅務律師或專業機構,確保符合“受益所有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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