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協議條款及細則
本《服務協議條款及細則》(下稱「本協議」)適用於 楓盛祕書經理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所有公司秘書及相關企業服務。客戶一經委託本公司提供服務,即表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協議之條款及細則約束。
1. 協議效力及定義
1.1 完整合約:本協議連同相關的服務申請表,構成雙方就相關服務之完整法律合約,並取代雙方此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之陳述、諒解或協議。
1.2 司法管轄: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雙方同意將因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提交香港法院具有專屬司法管轄權之法庭處理。
1.3 非租賃權利:除非另有書面租賃協議,本協議並不賦予客戶任何權利佔用或使用本公司之物業、地址或設施。客戶不得擅自將本公司地址對外宣稱為其營運地址,違者本公司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1.4 利益衝突披露:客戶確認知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持牌人與其客戶之間可能存在潛在利益衝突。倘若客戶自行申請或已持有同類牌照,本公司有權行使絕對酌情權,即時終止服務並辭任公司秘書,以規避潛在的監管風險。
1.5 接納委託:本公司保留絕對權利,對任何服務委託進行獨立風險評估及「認識你的客戶」(KYC) 盡職審查,並有權在不提供理由之情況下拒絕接納委託。
2. 合約期限及續約
2.1 期限:首個合約期自服務生效日起計,直至已繳費之服務週期屆滿為止。其後,合約將按客戶續費之週期自動續展。續約期間將適用本公司當時生效之最新服務條款。
2.2 不得提前終止:除非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在合約期屆滿前單方面終止服務。
2.3 退款政策:除本公司另有書面確認外,所有已繳付之費用均不設退還。倘本公司酌情同意退款,將扣除合理的行政手續費。
3. 收費及付款條款
3.1 終止通知:客戶如欲不續約或終止服務,必須於現行合約期屆滿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將視作服務已終止,並有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辭任秘書通知書。
3.2 全額收訖原則:
(a) 客戶須於發票列明之到期日或之前全數清繳款項。
(b) 本公司僅承認銀行賬戶 實際收訖之淨額。客戶如使用匯款或銀行轉賬,必須自行承擔付款方及收款方之所有銀行手續費及匯費。
(c) 倘入賬金額不足,本公司有權暫停提供服務直至客戶補足差額。
3.3 支票付款:如以支票支付,服務將於支票 成功兌現後 方視為完成付款程序並啟動服務。
3.4 恢復服務費:因欠費或違約而導致服務暫停或終止者,如欲申請恢復服務,必須補繳相關期間之服務費及行政費用。
3.5 資料變更責任:客戶如有任何法定資料變更(如更改名稱、股權轉讓、董事變更等),必須於生效日前 7 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因客戶延誤或遺漏通知而導致之文件錯誤或罰款,客戶須支付港幣 300 元之行政費,並全額承擔相關政府罰款。
3.6 自行申報安排:客戶如選擇自行簽署及提交周年申報表,須確保已簽署之正本於周年日後 30 日內送達本公司存檔。因延誤遞交而產生之罰款概由客戶自行承擔。如需本公司派員緊急遞交,將加收港幣 500 元之加急服務費。
4. 行政處理及文件審批
4.1 簽署權限:本公司並無義務簽署或核證客戶提交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表格或銀行文件)。所有文件均需經過本公司內部之合規審查程序(一般需時 7 至 14 個工作天),本公司保留拒絕簽署之絕對酌情權。
4.2 撤銷授權: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向公司註冊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撤回任何已發出之授權、申報或簽名,而無須事先徵得客戶同意。
4.3 最終決定權:就任何行政程序或文件處理之爭議,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5. 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附則
5.1 資料準確性聲明:就本公司提供之會計、審計或稅務申報等相關服務,客戶一經提交相關表格或文件,即視為已確認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數據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如因客戶提供之資料有誤、遺漏或失實而引致任何額外費用、罰款、稅務責任或法律後果,概由客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5.2 收費調整機制:本公司之服務報價乃基於客戶初步提供之資料(如交易量、營業額等)作出估算。倘若客戶其後實際提供之會計憑證、單據數量或業務複雜程度與初步資料有異,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實際工作量之增加而調整最終服務收費。
6. 佣金及介紹費之披露與同意
6.1 披露及豁免:客戶茲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向促成雙方業務關係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介紹人、中介機構、代理人或商業顧問)支付佣金、介紹費或其他形式之酬勞。客戶同意該等費用屬本公司之營運成本及商業安排,由本公司自行承擔,並不影響客戶需支付予本公司之服務費總額。客戶特此聲明放棄就該等佣金安排提出任何異議、申索或以之作為質疑本協議效力或本公司誠信之理由。
7. 服務終止及辭任權利
7.1 在不損害本公司其他權利之原則下,倘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本公司有權在不作預先通知之情況下,立即終止本協議並單方面辭任公司秘書職務,且無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退還任何已繳費用:
(a) 客戶未能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全數清繳服務費、政府規費或代墊款項;
(b)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知悉客戶涉及洗錢、欺詐、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違反香港法例之活動;
(c) 客戶未經本公司書面許可,利用本公司名義或服務進行公開招募、銷售推廣或其他商業活動;
(d) 客戶因債務糾紛或其他原因,致使第三方向本公司進行追討、滋擾、騷擾或發出恐嚇,嚴重影響本公司之正常營運;
(e) 客戶或其代表對本公司職員作出辱罵、威脅、性騷擾或任何形式之冒犯行為;
(f) 客戶捲入負面新聞或醜聞,導致傳媒機構對本公司進行調查、採訪或拍攝,從而可能損害本公司聲譽;
(g) 客戶捲入任何刑事調查、檢控或民事訴訟程序;
(h) 客戶公司通過清盤決議、被法庭頒令清盤、被接管、遭剔除註冊或解散;
(i) 客戶未能配合本公司之合規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真實、準確及最新的盡職審查(KYC)文件或實益擁有人資料。
8. 責任限制及彌償
8.1 免責聲明:對於因不可抗力、通訊網絡故障、郵遞失誤、語言誤解或第三方延誤所引致之服務中斷、遺漏或錯誤,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8.2 責任上限: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就本協議項下之任何索償(不論是基於合約、侵權或其他原因),其累積賠償責任上限僅限於該受影響服務年度內客戶已向本公司實際支付之服務費總額。
8.3 間接損失:本公司無須就客戶之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或相應而生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數據遺失、商機流失或商譽受損)承擔責任,客戶特此放棄追討此類損失之權利。
8.4 彌償條款:客戶同意彌償本公司及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因客戶違反本協議、提供虛假資料或涉及非法活動而導致本公司蒙受之所有損失、損害、責任、申索、訴訟、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彌償基準計算之全額法律費用)。
9. 個人資料及私隱
9.1 本公司將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客戶同意本公司可收集、使用及保留客戶之個人資料,以作提供服務、合規審查及法律規定之用途。除法律要求或執法機關調查外,本公司不會在未經客戶同意下將資料披露予無關之第三方。
10. 條款修訂及可分割性
10.1 修訂權: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更改或更新本協議條款之權利。最新適用版本將以本公司官方網站發布者為準,恕不另行個別通知。
10.2 可分割性:倘本協議之任何條款被法院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視為已從本協議中分割,而本協議其餘條款之效力及可執行性概不受影響。